辽宁高院:干警违纪违法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

2015年09月28日19:49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辽宁高院:干警违纪违法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

  记者今天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将廉政谈话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纳入法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评内容,法院干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调查处理的,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规定》明确了廉政谈话3种形式,即廉政教育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谈话均需制作笔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廉政教育谈话是日常工作中开展的以教育、要求被谈话人掌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尤其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交心,集体谈话形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廉政提醒谈话是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的干警,转达群众反映,提示问题隐患,并提出严格要求的谈话;诫勉谈话是指经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具有一定错误或轻微违纪行为的干警,进行的批评和告诫,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被谈话对象限于中层副职(含中层副职)以上人员。

  《规定》明确7种情形需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轻微违纪的;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群众有反映的;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提示的;部门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干部群众有议论的;“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引发议论,产生不良影响的;思想情绪波动,行为举止失常,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的;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规定》还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式。谈话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廉政谈话职责,拖延谈话、泄露谈话内容、弄虚作假,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廉政谈话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记者 韩宇 张国强

(来源:法制网)

推荐阅读

【“十三五”,我们这样走过】市场主体创新步伐坚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来,在一项项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动下,市场主体实力越发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详细】

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成就斐然 | 我国控辍保学成效显著 

【总书记擘画高质量发展】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全力医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线?扶贫产业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迁群众能否稳定就业?改革发展成果怎样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总书记在国内考察中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殷殷嘱托和深切关怀体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真挚的人民情怀。 【详细】

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创新局 | 绿色发展,美丽中国迈大步 | 协调发展,补齐短板潜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