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不按期接收还款,违约责任由谁担?

2015年09月22日08:35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出借人不按期接收还款,违约责任由谁担?

  2014年12月,王某因经营餐厅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50万元。后来由于经营不善,餐厅到今年年初时已负债累累。王某偿还张某10万元后,剩余40万元一直未偿还。今年7月,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从今年8月开始,每月10日前还款3000元,如果未按约定还款,王某须承担违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却似“人间蒸发”,打手机不接,留微信不回,就连张某的亲属和朋友也躲着王某不见。正在王某苦闷于联系不上张某时,却收到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原来第一期还款日刚过,张某即现身法院要求王某一次性还清本金、利益和违约金共计50万元。

  不按期接收还款违约责任谁来担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调解书第二项即为“如果王某未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张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在8月10前完成第一次还款的义务,构成违约。王某虽称未能还款的原因是无法联系上出借人张某,自身并没有过错。但具体实务中,借款人是否构成违约要看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如果因出借人不按期接收还款等原因难以履行时,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

  借款提存应当满足哪些要件

  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出借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出借人履行义务,通过提存后视为债务已履行。在该案中王某可以将8月10前应当履行的3000元到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提存后8月10日前应当履行的债务即视为已经履行。

  在具体实务中,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债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可以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包括: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知道出借人下落,即可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三是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需要提示的是,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对方不按期接收还款等情况时,不知所措,有的当事人会到人民法院办理提存手续。根据目前《民法通则》、《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提出部门是公证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作者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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