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

2015年09月17日08:5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

  逾半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仍未解决,很多案件都卡在“主体不适格”这一老大难问题上。半年内只有9家环保组织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依然面临挑战。

  日前,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已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起诉当地8家企业涉嫌污染腾格里沙漠的立案申请。此案报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并发表社论,大批网友也留言质疑——为何同一则法条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判定?中卫中院的做法,是否会被其他地区引为“范本”,使本就举步维艰的环境公益诉讼雪上加霜?

  回顾本案中裁定,中卫中院认为,中国绿发会的宗旨和章程中“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等文字,不能表明其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裁定驳回。有媒体报道,“中卫中院此案件负责人称,‘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影响很大,属于重大案件,该决定是向上级汇报请示后做出的’”。

  目前,中国绿发会已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认为,当前,党中央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化任务。宁夏高院能否依法撤销驳回,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等战略方针的贯彻执行,都有着巨大影响。

  自新环保法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通过公益诉讼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充满期待。

  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定。首先,只有社会组织才能提起,自然人不具备资格;其次,社会组织还必须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只有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才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而中卫中院正是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但事实上,该组织成立30年来,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尤其是新环保法颁布后,已在甘肃、山东、海南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得立案;在内蒙古、福建等地的案件,也在法院主持下进入司法程序。被多地法院认定主体适格的组织,却在中卫中院遭遇“白马非马”的尴尬,个中缘由值得探寻。

  不少专家曾认为,诉讼权放开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定会出现一个“井喷期”。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下,至2014年末,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37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末,全国共有7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事实是,逾半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仍未解决,很多案件都卡在“主体不适格”这一老大难问题上。半年内只有9家环保组织提起了22起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由此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依然面临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遏制环境污染、落实绿色发展、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行动,为此建议:

  (1)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民诉法和新环保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畅通诉讼渠道;

  (2)在全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环境公益组织中,加强新环保法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3)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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