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刑也可以称为“社会服务令”,是刑罚的一种类别或者替代刑罚措施,是指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无偿劳动。通过此种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
社会服务令在国外的实践
在国外,社会服务令主要具有以下几种性质:
1.作为独立刑罚种类。在英国、葡萄牙、芬兰等国家和中国香港,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可以判处监禁的犯罪人(主要是青少年),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执行社会服务令的机构,并以公力保证执行。
2.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来替代其他刑罚。在美国、墨西哥、荷兰等国家,社会服务令是以非刑罚处罚方法替代短期监禁刑而出现的。
3.作为审查起诉考察手段。在美国、南非等国,社会服务令也被运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其实质是作为检控的替代手段。
4.作为刑罚执行方法。在美国,社会服务令可以作为假释的条件之一,也有的国家在管制和缓刑的执行过程中附加社会服务令,从而提高刑罚执行的效果。
社会服务令在我国的实践
第一阶段,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首次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作为法院系统也首次展开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第二阶段,社会服务令试点工作陆续进行了三年多试点之后,开始由个别地区试点发展到全国许多省市试点。第三阶段,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日益严重,2005年初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下令暂停社会服务令的适用。第四阶段,从社会服务令在各地司法机关的试点情况来看,大部分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但是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门对于社会服务令试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在我国刑罚制度引入社会服务令的必要性
1.有利于我国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国际社会在倡导非监禁刑方面,通过的决议和文献,均把社会服务令作为非监禁刑的核心内容向国际社会推介。在刑罚体系中增设社会服务令,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改变以监禁刑为主的重刑倾向,是体现刑罚人道主义要求,使我国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衔接,从而促进国家刑罚文明的进步的重要手段。
2.有利于促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对犯罪的反应不仅是单纯地对其施以刑罚,还应当致力于修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社会服务令正是为了弥补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充分重视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通过犯罪人的努力,修复创伤、补偿损失,重塑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环境污染等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可以取得积极良好的效果。
4.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社会服务令对犯罪人的惩罚较轻,非监禁性不容易引起犯罪人的对立情绪;对稳定社会有一定作用;社会服务令需要犯罪人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劳动,既是管束,也是惩戒。对于轻微犯罪而言,这种管束和惩戒已足以使犯罪人吸取教训,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5.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得以法制化。增设社会服务令,使监外执行有具体的执行内容,也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际内容。
我国现行社会服务令的困境
1.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适用存在争议。社会服务令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实践探索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特别明确的制度规范,对此看法不一,争议较大。
2.适用主体不同。社会服务令的适用主体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适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3.社会服务令的具体内容不统一。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不统一,有的适用未成年人,有的还适用于成年人;有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有的适用过失犯罪;社会服务令的具体内容不规范,服务场所、时间和方式也都不同。
4.缺乏惩戒措施。社会服务令既然作为惩治犯罪的方式方法,可是实践中如果违反了该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措施和制度跟上,缺乏对违反社会服务令的惩罚措施。
增设社会服务令的建议
1.将社会服务令设定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将社会服务令作为附加刑置于刑罚制度中,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也可以考虑将从事一定时数的社会服务作为罪犯在管制、缓刑、假释期间的执行内容。
2.明确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应为罪行轻微、恶性不大,有具体被害人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罪犯。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未成年犯罪的初犯、偶犯。(2)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或者过失犯罪。
3.丰富社会服务令的具体内容。社会服务令的内容可以包括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和劳动,还可以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的劳务等等。如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建立“补植复绿”机制,对遭受破坏的森林资源,由犯罪嫌疑人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相应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如针对破坏水资源、矿资源案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方法,尽力恢复生态。如针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可以建立社会劳动令,参与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和劳动。
4.明确社会服务令的服务场所。可以先尝试建立社会服务令劳动考察基地,由基地提供适合犯罪人的劳动项目,并实行一定的帮教。逐步建立社会服务令劳动场所和劳动项目的评估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令的劳动内容。
5.社会服务令的期限与后果。参照多数国家的立法,社会服务的时数应控制在60小时至240小时之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恢复生态的社会服务应当从有利于生态发展的角度,在适合的季节进行一定的劳务。
6.建立不执行社会服务令的惩戒措施。犯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社区服务或者恶意逃避社区服务的,应当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履行社区服务的,可以延长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情节严重,或者犯罪人明确拒绝完成社区服务的,应当执行原判的监禁刑。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民盟福建省委副主委)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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