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9月9日讯 (记者 曾金华)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天发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根据《办法》,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电影专项资金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办法》明确,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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