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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

2015年08月29日20:22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字号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韩洁、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其中外界关注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预计债务率为86%。

此议案的获批,意味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设立了“天花板”。

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际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块构成,一块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一块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

议案中还提及截至2014年末的8.6万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其中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此次获批议案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表示,预计2015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债务风险较高。

此外,为避免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性风险,各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举借了一部分银行贷款。楼继伟说,对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由地方在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万亿元内调整结构解决。从2016年起,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

(责编: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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