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国家设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
草案共21条,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提名、决定、授予和撤销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须指出的是,草案对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没有具体列举,但对冠名作出规定,即: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决定和授予。草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草案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草案还对已故人士和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作了规定。草案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据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相关奖励措施包括,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其获得者应当受到尊重并享有相应的礼遇。(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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