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征地拆迁是“天下第一难事”,为什么?因为涉及各方利益很难平衡。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国有土地房屋由“拆迁时代”全面迈向“征收时代”。去年10月1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在此基础上,昨天下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出炉。
钱报记者发现,此次《若干意见》里亮点颇多,不少在以往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的“老大难”问题,都得到了明确。比如,破墙开店等“住改非”房屋若被征收,合法经营面积部分能获得一次性适当补助;比如规定了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48平方米,若不到48平方米的被征收家庭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的将不用付差价,说通俗点,这部分面积将白送给困难家庭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
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的不用付差价
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一直是被征收家庭最关注的。
新发布的《若干意见》对补偿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规定了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举个例子:小张的房子只有30平方米,若按照房屋价值折算可安置35平方米的房子。但是小张实际获得的安置房屋有60平方米。按照《若干意见》规定,这其中13平方米(48-35)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如果小张是低收入困难家庭,那他还能享受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说通俗一点,这13平方米(48-35)小张可以直接不付钱了,其余12(60-48)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据钱报记者了解,杭州目前大部分的安置房重置价格在每平米1300多元。
破墙开店等“住改非”房屋若被征收
合法经营面积部分能获一次性适当补助
“破墙开店”,杭州城里这样的情况挺普遍,原来的住宅用房实际用于了商业经营。如果这样的房子面临征收,补偿标准会如何?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征收案例中,各个城区的补偿标准略有不同。《若干意见》中,对破墙开店这类“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做了规定:鉴于“住改非”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比如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产权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2万元,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则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为:40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20%=16万元。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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