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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缴工资4% 余额可继承

2015年08月20日18:55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字号

原标题:江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个人需缴工资4% 余额可继承

  新华网南京8月20日电(记者刘巍巍)记者20日从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人社厅获悉,该省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且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记者了解到,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此外,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包括: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此外,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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