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重新查案被告人获改判

2015年08月18日02:50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检方重新查案被告人获改判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通讯员曲赛男)代理厂长高某与其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侵占货款18.1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半。高某上诉后,市检三分院的检察官经调查取证,最终将高某的侵占货款数额认定为4.48万元。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高某有期徒刑1年半。

  据了解,高某,1977年出生,辽宁人,来京打工多年,最初在某容器公司任技术人员,后因技术过硬、表现优异,很快被提拔为该公司的代厂长。

  高某所在的某容器公司位于北京,曾为国有企业,后经改制由多名股东控股。2011年,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且有内部员工举报称公司有人接私活儿。公司便对近年账目进行核查,发现高某存在接私活儿的行为后报警。

  2013年4月20日,高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部门刑拘。后因证据不足,高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捕。

  2015年2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高某担任某容器公司代厂长期间,在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时,将18.1万元货款侵吞。2015年2月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决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坚称无罪。

  为查清案件,市检三分院检察官李健彬驱车前往高某家、高某任职的公司、高某曾打交道的经销商和配件厂等。经查,高某于2008年10月份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价值37.4万元的搪瓷反应釜购销合同。在高某收取的合同款项中,有28.1万元未入公司账目,其中包括一张10万元的支票。一审法院认为,这张10万元支票无法确定最终去向和用途,是否属于高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不无疑问,法院将该支票从高某侵占的数额中予以扣减,最终确定为18.1万元。

  检察官调查中得知,在2008年底,高某曾从廊坊钢材经销商高某处购买了30吨钢材用于制造搪瓷反应釜,并支付了10万元支票和3.6万元现金。因此,该笔3.6万元的钢材费用应当从高某的职务侵占数额中予以扣减。检察官根据高某及其家人提供的情况,驱车前往天津,从某配件厂处查知高某还购买相关配件并花费了10.02万元,这笔钱也应当从职务侵占数额中予以扣减。至此,相关证据表明高某实际侵占的数额应当为4.48万元。

  “高某与化工企业签订的37.4万元的购销合同没有给公司留底;公司的仓库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原材料、产品等点验不规范,同时财务管理不完善。”李健彬说,正因如此,高某才有机可乘,且公司在4年后方才发现。

  二审开庭时,面对检察机关的查证,高某一改拒不认罪的态度,当庭认罪悔过,流着泪承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数额赔偿被害单位。

  今年6月,二审法院认定高某职务侵占4.48万元,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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