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服刑犯再涉罪,失职的监管部门决非一家。一桩刑案的社会危害自不必说,而反射出的监管制度长期空转,更加让人担忧。
65岁的涂金兰,2000年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无期,2008年因患高血压获批保外就医。然而在保外就医期间,她再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5亿元。一个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再度涉罪,暴露出监外执行监管制度的多重失效。在国家收紧监外执行、严查行刑腐败的背景下,涂金兰案的曝光提醒我们:很早就存在的监外执行问题,至今仍然存在。
保外就医并非将服刑犯一放了之,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正当性,依赖于执法部门尽起监管职责。但实际上,对于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法定的监管职责往往并未完全落实。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对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当地公安机关负有日常性监督考察的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但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该案曝光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则玩起了“踢皮球”的游戏,相互推诿责任。
就本案来说,执法监管部门必须直面如下质疑:其一,当初批准保外就医是否合法正当?服刑人员的高血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否属实?其二,2008年保外就医至2014年再度被收监,长达6年,服刑犯有那么大精力重操旧业,其病情有无好转?是否应当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其三,服刑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为何能自由行动?其离开所在地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其如何顺利乘飞机外出?还有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四,法定监管部门每年有没有依法考察了解监外执行情况?有没有对服刑人的病情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收监?
上述一系列疑问,都指向制度的执行者。实际上,我们并不缺乏制度规范,缺的恰恰是具体的执行。涂金兰自2010年8月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长达4年足以暴露出各个监管环节的失守。有关执法部门事后相互推诿,更折射出制度长期处于空转境况。例如,按规定保外就医人员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教育甚至给予警告。在本案中,司法局有没有履行过这样的职责呢?
不仅如此,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检察机关应采取查阅监管档案、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对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等进行监管活动检察。由此看来,保外就医服刑犯再涉罪,失职的监管部门决非一家。一桩刑案的社会危害自不必说,而反射出的监管制度长期空转,更加让人担忧。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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