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2015年08月10日07:5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原标题: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财政部修订管理办法将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经济日报讯 (记者 崔文苑)财政部8月7日发布新修订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显示,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但该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所谓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金额约697亿元。

  根据《办法》,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二是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办法》规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办法》在2010年版本上作了些许修改,对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范围扩围至23个省份,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5省份被纳入。

  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提速。2010年版本规定,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编:杨芳)

推荐阅读

【“十三五”,我们这样走过】市场主体创新步伐坚实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方向。“十三五”以来,在一项项惠企政策、改革措施推动下,市场主体实力越发雄厚、活力更加充沛。 【详细】

服务业实现快速发展|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成就斐然 | 我国控辍保学成效显著 

【总书记擘画高质量发展】共享发展,民生改善奔小康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全力医治患者拯救生命、兜牢民生底线?扶贫产业是否落地生根、易地搬迁群众能否稳定就业?改革发展成果怎样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总书记在国内考察中访民情、察民意、问民生,殷殷嘱托和深切关怀体现了大党大国领袖真挚的人民情怀。 【详细】

开放发展,合作共赢创新局 | 绿色发展,美丽中国迈大步 | 协调发展,补齐短板潜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