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是一个系统工程,呼唤健全的海洋法治作保障。而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简称海法体系)是海洋法治的重要环节,单纯依靠《海商法》或者其他某一单行法是无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
海法体系是以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为标准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其调整对象囊括民商、刑事、行政等一切海上社会关系。因此,海法体系与陆上法律体系(简称陆法体系)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长期的传统思维影响,我国法制建设的注意力主要偏重于陆上,海法体系尚未形成,与陆法体系相比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造成我国法律体系“跛足前行”。主要表现有:我国《宪法》对海洋及相关问题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导致海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直接与明确的宪法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涉海立法尚未体系化,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涉海法律缺失严重或层级过低;多数海法规范较为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海洋立法程序滞后。
海法体系的上述缺陷使得我国未能建立良好的海洋法律秩序,其不利后果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及我国公民的正当海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不能有效制止海洋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导致破坏海洋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针对我国涉海立法的上述情况,笔者呼吁,建构独立于陆法体系的海法体系,尊重海法体系的客观规律,有效促进并保障我国海洋权益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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