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一夜咬死邻居900只鸡 狗主人:鸡窝有漏洞

2015年08月05日13: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宠物狗一夜咬死邻居900只鸡 狗主人:鸡窝有漏洞

  原标题:宠物狗一夜咬死邻居900只鸡

  本报讯 两只宠物狗咬死邻居家900只鸡,狗主人认为受害人鸡窝有漏洞,为狗进鸡窝提供了方便,要求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狗主人张某赔偿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3小时找寻狗主人

  王志生系海安县海安镇孙庄村15组养鸡户。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床后,来到屋后鸡舍给鸡喂食。打开鸡舍门,王志生大吃一惊,只见鸡倒下一大片,到处是死鸡的血,两只狗在鸡舍里吼叫。王志生赶紧退出鸡舍,拨打了110。

  警方到场后,请来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抓住一只狗,另一只狗则逃脱抓捕。警方进行了全程视频录像,录像中鸡舍远端有一漏洞。事发后,各方当事人对漏洞系原先存在,还是狗进出鸡舍撕咬形成,说法不一。

  警方经过3个多小时向周边群众查访,找到同村相邻村民小组74岁的张某(男)。在警方出示证据后,张某只得承认涉事狗为其所养。据张某陈述,其饲养的两只狗为白色萨摩耶犬,一只狗散养,一只狗拴狗链;前晚,拴养狗挣脱锁链;其饲养的狗之前亦有钻他人鸡窝的先例。

  以漏洞为由抗辩“减负”

  狗主人张某被通知到场后,警方进行了清点、过磅。王志生的草鸡被咬踩死亡近900只,死鸡重量2659.2斤。现场清理结束后,狗主人张某将死鸡拉走处理。此后,张某一直坚持认为王志生有过错,要求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但王志生不承认,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而引发诉讼。

  2015年1月22日,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王志生直接经济损失37228.8元。为此,王志生花去鉴定费7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反复声称,王志生的鸡舍本身有漏洞,正是该漏洞的存在,狗才能进入鸡舍。王志生作为管理人,未能将漏洞及时堵住,与狗进入鸡舍产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王志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被告全额埋单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被告张某对其所饲养的狗未尽管理义务,致使狗挣脱锁链窜至原告王志生的鸡窝,导致王志生所饲养的鸡大量踩踏死亡,作为狗的饲养人的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王志生造成的损失。动物致害案件中,只有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张某称王志生的鸡窝本身有漏洞而导致狗的进入,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况且漏洞因何产生存在争议,更不足以证明王志生在管理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王志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的责任则不具有减轻之理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对动物致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官指出,一般认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才能够视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主要是被侵权人对他人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

  该案中,被告张某以鸡窝漏洞要求认定原告王志生存在过错,进而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然而,双方当事人对漏洞如何形成意见不统一,且张某并无证据表明损害发生前漏洞已存在。况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说其为损害的顺利施行创造了一定便利条件。条件不等于原因,条件上升为原因往往要附加额外因素,很多时候附加因素作用更大。因而,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王志生对张某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综上,被告张某声称的漏洞不能升级为减免责任事由,其“减负”主张不能成立,应赔偿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损失。

  (梁慧珠 钱 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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