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驻广州记者 林丽丽 通讯员 韦磊):广东省检察院7月22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一系列措施,对检察环节辩护律师会见权、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进行相关的制度保障。
据悉,此次发布的《意见》全文总共有22条,重点围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以及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等七大方面内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比如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之前应当许可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最迟什么时候应当许可、许可次数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被滥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一次变成只能会见一次。今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这次《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终结之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同时新规定也注意了更加符合办案实际的情况。
这次出台的措施几乎每一条都有亮点,其中包括不少新增的内容。比如新增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的“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利益”三大构成要素认定的实体条件的规定。
新增关于认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证据条件的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此外还新增了将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列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建立规范执法档案,应当答复而未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未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记录在案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侦查监督、公诉 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侦查部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部监督机制。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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