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对创业的扶持。其中,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涉及内容多,前瞻性强。笔者认为,《意见》的核心目的,是要鼓励社会“真创新”,而要实现这个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梯度,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给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对鼓励企业创新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为例,根据现行政策,只要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人员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一系列指标符合既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是,企业享受了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真正推动了研发,是否有助于创造新的高科技产品,是否培养了高科技人才,在多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这些问题没有相应的评估和追踪机制。
这样一来,那些真正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国家命运的重大创新项目与含金量较低的创新项目享受着同样的税收优惠。不仅造成不公平,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现存的机制还给了一些投机企业可乘之机,为少缴纳税款,大肆伪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2009年,审计署首次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纷纷被指通过财务造假获得高新身份,一大批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被撤销高新资格。
笔者认为,要想鼓励“真创新”,应该在税收优惠上有一定梯度,让真正创新的企业获得税收支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分档,税收优惠按档匹配。比如说,可以将科技创新成果分为特别重大、比较重要和一般重要三档。对于不同档次的创新成果,各项税收优惠的力度应该依次递减。
事实上,那些含金量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而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有些高新技术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研发成功。因此,国家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绝对不可以一给了之。简单来说,那些特别重大而又耗时比较久(比如10年以上)的科技创新项目,一旦投入批量生产,国家应该给予企业和个人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相反,对于那些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事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缺乏含金量,甚至存在造假行为,应该及时取消税收优惠,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罚金, 同时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严峻的现实不能忽视。以纺织服装行业为例,我国专利数量占全球80%,但利润排名前20的专利一个也没有。而在医药行业,我国九成的化学药品是仿制药,从1949年到2008年,50年来仿制药获得的利润还不如国外一个新药利润多。为什么会这样?其中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现行的很多政策不鼓励企业持续进行深度研发,在利益驱动下,不少企业没有耐心也没有动力开展深度研发。
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应该好钢用在刀刃上,并且要用精,不能太粗放。只有给予一定的优惠梯度,才能让那些致力于科技创新的企业潜心科研,勇攀新的科技高峰,逐步减少在科技创新上的短期行为和功利行为,从根本上提升我国整体科技水平,不断向科技大国的目标迈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秘书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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