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该《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办法》,“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这一内容备受各方关注。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办法》出台的意义何在?《办法》有哪些亮点和创新内容?《经济日报》记者就这些热点问题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全面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对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构建新型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积极意义。
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起草过程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建议,从制定本身开始就贯彻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办法》具有原则依据强、参与方式广、监督举报实、保障措施多等四大亮点。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此外,《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针对下一步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该负责人表示,环保部将定期到各地就《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建立公众参与示范试点,带动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开展;将组织对社会公众,包括环保社会组织的环保综合能力培训,提高他们有效参与能力;并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情的公众参与模式和方法,开辟公众参与的新路径。(经济日报记者 曹红艳)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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