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远光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惨案。2014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许某在大兴南中轴路由北向南行驶,对面一辆大车开着远光灯由南向北相向行驶,在两车将近交会时,大车的远光灯造成许某瞬间视线模糊,许某下意识向右侧人行道打了下方向,撞倒与其同方向行驶的郑某某的摩的,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
远光灯对于车辆在夜间正常行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滥用远光灯则会增加道路安全风险,其危害性不可谓不大。据相关实验证明,远光灯迎面直射可致司机瞬盲3秒,以时速60公里计算相当盲行50米,这在夜间,特别是在机动车道路之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没有隔离障碍的“混合交通”道路上行驶无异于谋杀。同方向后车打远光灯前车后视镜一片光晕,对前车司机的驾驶造成很大困扰。滥用远光灯不仅对他人,对自身行车安全也会带来很大隐患,远光灯所产生的超大光晕会使相向车辆司机对于远光灯车辆的宽度判断下降,增加了会车时发生剐蹭甚至相撞的风险。
事实上,远光灯不是想使就能使,法律对于使用远近光灯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将按照“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给予车主扣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滥用远光灯在开阔驾驶视野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甚至引发司机间报复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害人害己。车灯给我们指明了回家的路,不应把它变成“穷途末路”,正确文明使用远光灯,做一名平安出行好司机。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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