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30日发布了两项涉及台湾司法互助解释,今后台湾法院的民事判决,大陆法院将一律认可和执行,不需再经由公证认证。这意味着,自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两岸司法机关的业务交流合作再向前迈进一步。
《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定》两项司法解释,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两项司法解释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新内容:一是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二是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三是便利当事人;四是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五是区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六是增加救济途径;七是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的期间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相互认可和执行裁判可以减少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新解释的出台,使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及仲裁裁决范围得到扩大,除了台湾所有民事判决一律认可,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里,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如赔偿问题也都认可,“总之,现在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凡是和台湾的民事判决效率相当的文书,我们这次就是尽可能的‘一网打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这次重新制定司法解释,是为了满足当下审判实践需要,减轻两岸当事人诉累。”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表示,虽然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发布过司法解释,随后又根据情况陆续发布了3部。但是,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两岸形势变化,原有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审判需要。特别是2009年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由于缺乏统一解释,各地对于台湾民事判决认可情况不一,“例如,台湾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在大陆是否具法律效力,大陆各地法院有不同法律见解,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两项涉台司法互助解释,等于统一了大陆各地法院的法律见解。”(孙金诚)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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