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石景山3男子虚构被拆迁人身份,冒领数百万拆迁款。此外,3人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好处费。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等,判处3人15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3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间,担任石景山区房地产测绘队外业作业员的朱裕民,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亲戚王守忠,以较低价格购买到拆迁安置房一套。为此,朱裕民收受了王守忠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
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间,朱裕民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曹志英请托,承诺帮助被拆迁人曹志英多计算拆迁面积。为此,朱裕民收受曹志英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间,北京市石景山区拆迁服务所拆迁员韩元伙同该拆迁服务所项目经理李铁利用职务便利,向被拆迁人吴丽文索取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采取伪造残疾人证等手段帮助吴丽文多获得拆迁补偿。
此外,检方还指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朱裕民、韩元、李铁3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骗取拆迁补偿款。他们通过出具虚假拆迁入户调查资料、虚增拆迁面积,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朱裕民之女朱丽明认定为被拆迁人等手段,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项67万余元。李铁分得31万余元;其余钱款36万元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该房归朱丽明所有,后朱丽明支付的30万元被韩元占有。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间,3人又采取出具虚假拆迁入户调查资料、虚假测绘图,将不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王守忠认定为被拆迁人等手段,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项259万余元。事成后,韩元占有其中225万余元;而王守忠则用余下钱款购买了另外一套拆迁安置房,将钱支付给韩元。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3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3人分别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元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朱裕民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李铁有期徒刑15年。同时,扣押、查封在案的款物、房产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变价后发还,继续追缴3被告人贪污犯罪所得。
一审之后,3被告人提出上诉。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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