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崔清新)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17日在京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这部法律的执法检查。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当前消费领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更好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等方面作了相应规范。
据介绍,为全面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重点督促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督促法律实施机关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次执法检查将在全面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了解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电信金融服务、食品保健品、汽车销售及服务等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领域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消费者协会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消费维权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各有关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修改建议等。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3个小组,于今年6月中旬至8月,分赴天津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云南省等6个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河北、山西、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重庆、贵州、宁夏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0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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