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因涉嫌挪用公款800余万元的许敬春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曾被纪委带到检察院进行讯问,而法院认定羁押日期应从此计算。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折抵刑期应从次日刑拘时间计算,判决里刑期的起刑时间早了一天。近日,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应当折抵刑期,驳回检方抗诉。
据判决书显示,现年63岁的许敬春长期担任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助理会计,掌管着村里的各项资金。近几年,由于征地占地,驸马庄村获得了一些征地补偿款。许敬春联合某房地产公司,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借给该房地产公司。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日,许敬春两次给该公司提供借款,总数额达850万元。好在这家公司及时归还了本息,未出现资金损失。但许敬春的行为还是被发现和举报。
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25日,许敬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许敬春身为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许敬春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挪用的公款及利息已经归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许敬春的刑期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怀柔检方就此提出抗诉,认为羁押折抵日期有错误,许敬春挪用公款一案在2014年3月25日立案,当天23时44分被依法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检方认为,根据1993年公安部给予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复规定,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询问的时间不应计算为羁押时间。就此,市三分检支持抗诉,认为许敬春的折抵刑期应从3月26日起计算。
最终,经过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院认为,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最高法院的复函、批复、答复,对折抵刑期的问题采用的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
本案中,许敬春于2014年3月25日从怀柔纪委办案地点被带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办案机关虽未向其出具拘留证等法律手续,但其已经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应视为被先行羁押,故2014年3月25日应当在其刑期中予以折抵。对于检方抗诉,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市三中院驳回了检方抗诉。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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