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须加快立法步伐

2015年06月08日14:24  来源:西安晚报
 
原标题:“替考入刑”须加快立法步伐

  日前,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6月7日上午,包括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目前,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

  近年来,高考作弊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引发了公众对于考试公平的担忧。去年,央视就曝光了一起跨越湖北和河南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为了打击高考作弊现象,今年教育部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集中开展“打击替考作弊”等四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从刷脸入场、静脉验证,到无人机监测,一系列防作弊措施使得今年高考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尽管如此,仍在开考首日就曝出替考丑闻,令人震惊。据最新报道,教育部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有关考生已被警方控制。在期待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同时,替考乱象缘何屡禁不止更值得我们深思。

  除了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学生是非观念模糊等因素外,违规收益与风险的严重不对称是替考猖獗的重要根源。目前对于高考等作弊行为,主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出台的临时性规定等给予处罚。处罚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考试成绩,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开除学籍,社会替考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而据一位“枪手”所述,考上河南一本院校可收入2.5万元,考上985顶级院校最高卖过几百万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替考所付出的成本可谓微乎其微。

  尽管教育部门一再强调,对于破坏考试秩序、组织替考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但在某种程度上讲,打击替考依然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2002年就启动立法的《考试法》,至今“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现行《刑法》对于有组织的舞弊行为也没有具体规定。2012年高考期间,河南开封的张某、李某雇佣在校大学生替考,警方查明此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检察机关却发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组织他人替考为犯罪行为,无法定罪和处以刑罚。

  时下,替考已经成了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重典治乱的办法重拳打击。在英国法律中,替考行为属于诈骗类犯罪。若被抓到并起诉,一般会视情节被判处刑期不等的监禁,或者社区劳动。若情节严重,被判处2年以上徒刑,还会留下终身不可洗刷的“犯罪记录”。就在前不久,美国检方刚刚对15名中国学生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美国大学入学考试(SAT)等考试中采用替考的欺诈手段,最高或被判处数十年的监禁。

  值得期待的是,今年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呼唤“替考入刑”加快立法步伐。只有从违纪上升到违法,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处,才有望遏制替考等作弊行为,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张枫逸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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