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06日05: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5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蹚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要牢固树立改革全局观,顶层设计要立足全局,基层探索要观照全局,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发挥好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
确保党的领导在国企改革中加强
昨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加强对国企重点岗位的监督
会议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统一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
会议指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目的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要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
会议强调,建立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规范机制,对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队伍整体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根据司法队伍的职业特点、职位性质、管理需要,遵循司法规律,建立符合审判、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对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确保新录用的审判、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交往
会议指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十分重要。广大司法人员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会议同意海南省就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
解读
加快形成国资监督体系 保障下一步国企改革
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提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同日通过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加快形成国资监督体系,为下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提供体系性制度保障。”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两个文件审议通过,将有利于保障国企国资改革顺利推进。
李锦表示,会议提到的“坚持问题导向”颇具现实针对性。在已开展的数轮针对中央企业的巡视中,中央巡视组发现为数不少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链条性腐败”,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更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企业中,部分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严重缺失,既存在监督不力和形同虚设问题,又存在个别人掩盖腐败和自身腐败问题。据新华社
延伸
制度规定怎样净化法官的“朋友圈”
昨天上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会议指出,广大司法人员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北京青年报记者观察发现,不少省份已出台制度规定,对于法官和律师的交往加以约束。
律师、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
去年9月,浙江省高院在全国首次颁发法官业外活动指引。浙江省高院监察室主任翁暨伟介绍,有的律师利用与法官是同学、师生或同乡关系而向其“说情”,有的还通过法官的同事和领导来“打听案情”,常常以“聚会娱乐”等由头与法官接触。
基于这种现状,多地司法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明确厘定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今年5月29日,深圳市司法局出台“7不准”,其中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此外,律师亦不得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
上月,安徽省铜陵市中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交往行为的规定》也明确,禁止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中介组织的请吃、请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而“法官、庭长因案件确需在办公区域会见”的,应经庭长、分管院长批准,并由二人以上共同会见。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牟利”
律师私下向法官打听案情的做法也被多地禁止。
例如,铜陵中院明确指出,禁止法官向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也禁止法官在律师的委托之下,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或执行工作的干涉和影响。
分析认为,“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约束了律师、代理人一方的行为,对于法官一方而言,也需要相应地指导和规范。
对此,《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导》在不少细节上做出规定,在投资理财上,法官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并自由交易,但上班期间不得炒股,也不可利用办案中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为了净化法官的“生活圈”,浙江省高院还对法官自费接待、宴请好友的情形做出规定——要坚决避免出入有异性陪侍服务的场所,或其他有不健康活动内容的场所。
为司法人员及其亲朋建立“回避”制度
今年4月出台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指出,法官、检察官配偶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对违犯规定的司法人员,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将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
铜陵中院也出台类似规定,禁止法官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代理人)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此外,禁止法官从本院离任后,在两年内以律师(代理人)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禁止本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本院及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