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与日俱增。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我国加强对交通路面的整顿及对交通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以规范行人和车辆的守法文明通行。在提示行人、遇有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况下,驾驶者一般会进行文明鸣笛以警示。然而,现在随着城市拥堵加剧,驾驶者性急易躁,违法鸣笛、不文明鸣笛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违法鸣笛之间的关系有多大?作为鸣笛者,他的注意义务亦有多大?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公平价值的判断,驾驶者驾驶车辆谨慎的程度,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
案例一:鸣笛致人惊吓受伤适用公平原则无过错也担责
2011年2月的一天,周某驾车应朋友之邀去饭店参加聚会,因为进入饭店的车辆必须通过人行道驶入,周某驶入人行道后,在前行的过程中,周某嫌车前行走的老人张某某走得过慢,便猛按喇叭,张某某因地面有冰再加上心情紧张,一下摔倒在了地上,造成左侧胯骨骨折,张某某因伤产生各项费用3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就案件存在的事实来说,行为人周某的鸣笛行为与张某某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赔偿2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一个人侵权时,我们需要考量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发生了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就本案而言,双方对该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规定系公平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分担,则显然对受害人不公平。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一般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损失不予分担是否有悖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观念。就本案而言,虽然受害者与周某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但是周某的猛按喇叭行为与张某某摔伤的结果却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如果周某对自己不文明鸣笛而造成张某某摔伤不分担损失,则显然有失公平,有悖于社会对公正的评价。因此司机在驾车过程中,一定要文明不能随心所欲鸣笛,应当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尤其在遇有反应能力慢和行动不便的人情
况下,更应谨慎。
案例二:闯红灯被撞身亡鸣笛者无需担责
林某醉酒骑自行车闯红灯,在路口被车撞伤,后因无人救治死亡。肇事车辆在与林某发生接触前,另一车辆司机王某鸣笛以警示。林某家人认为王某的乱按喇叭,不文明驾驶,影响了林某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或静止状态,致林某最终被撞,遵循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侵权责任原则,要求王某象征性地承担全部损失的20%,共计赔偿40余万元。王某辩称,受害人林某的交通事故与我的鸣笛没有因果关系,自己没有过错,也不是责任方,自己鸣笛是在林某闯红灯过十字路口时提醒林某注意行驶车辆。事故路上确实有禁鸣标志,但林某闯红灯,自己鸣笛也不违反交通规则,不应当为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的鸣笛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王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撞车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说明本案的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为受害人林某与肇事者负有同等责任,但未有证据证明王某的鸣笛行为与受害人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林某家人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法院的释明下,林某家人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禁止鸣笛的路段进行鸣笛,是否应对受害人林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四要件来判定。首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虽然该路段标有禁止鸣笛的标识,但该标识只为防止随意鸣笛,减小噪音扰民而设,王某违法鸣笛只系行政处罚,而其见林某闯红灯进行鸣笛警示,系属于正常鸣笛,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王某鸣笛行为对受害人林某的死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司机,我们应当文明驾驶,文明鸣笛,做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随意鸣笛,乱按喇叭,也许一不留神我们就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同时作为一个立法者或法律实施者,我们也不应当过分提高公民的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否则会导致法律的强人所难,反而使法律得不到正确有效的实施,促使良法成为恶法。因此正确适用公平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惩罚违法者,才能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实施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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