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银行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过,必须警惕银行机构借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之机,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再次大规模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造成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膨胀,给金融经济安全埋下新的风险隐患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些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具有较强社会保障和经济支撑功能,但往往由于建设周期长、回报低,对民间投资难以形成较强吸引力,且在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下滑的背景下,如果缺乏后续信贷资金的支持,不仅会造成在建项目无法产生效益,还会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明确要求银行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同时,要求银行机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还必须警惕银行机构借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之机,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再次大规模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造成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膨胀,给金融经济安全埋下新的风险隐患。
之所以产生这种担忧,一是当前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仍然较大,银行缺乏可供放贷的优质信贷客户资源,有可能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机会,通过各种暗箱操作手段,向政府融资平台投放大量信贷资金。毕竟向政府融资平台注入资金,有政府做风险“背书”作后盾,银行短期内无风险之虞。二是地方政府在融资渠道短缺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利用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机会,利用政府行政权力向银行施压,或游说银行管理人员并允诺按期归还、控制风险、给予贷款高利率等条件,通过扩大项目融资范围和规模等手段,使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流入政府融资平台。
避免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成为政府融资平台膨胀的“避风港”,银行部门除树立大局意识、勇担社会责任之外,更应严格按《意见》要求,规范约束在建项目后续信贷行为。同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密切监测债务变化,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需完善配套措施,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并通过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减轻政府和银行投入压力,使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作者:莫 端 原文刊载于经济日报5月22日第九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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