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 齐慧)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预案》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了部署。
与2005年实施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最突出的变化就是重新界定了预案的适用范围,这是针对近年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形势做出的调整。
新《预案》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轨道等。将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明确了与相关预案的衔接。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应急原则,新《预案》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新《预案》界定了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并明确了划分标准。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新《预案》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质检、新闻宣传、通信、武警等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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