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受到司法界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情况很少,步子也较慢。相反,有一些精英法官加入了律师队伍。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官在行政级别升迁中遇到了天花板后离职,这不利于我国职业法官队伍建设。因此,除行政级别提升诉求之外,如何尽快提高法官的职业精神,提升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整体专业素质与水平,极为迫切。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设立什么样的条件最为关键。这些条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符合《法官法》关于初任法官的条件;二是职级条件。目前,我国法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但是,律师并没有职级。建议根据法官职级所需要的年限,设定相应律师执业年限要求;三是专业条件。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应主要面向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优先招录在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某一诉讼领域专业突出的律师;四是推荐条件。由于律师协会掌握律师执业情况,应把省级律师协会推荐作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一个必要条件。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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