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为官不为”,多地厘清具体情形,列出问责清单
不作为乱作为 这样画像(深阅读)
日前,广东佛山出台《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其中列举出七类具体行为,为“为官不为”者“画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除佛山外,辽宁、湖北、湖南、贵州等多地陆续出台相关办法,为“为官不为”行为画红线、列清单,同时采取将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等多种问责追责方式,力促官员为官有为、为官敢为。
为“不为”划界 提“底线”要求
多地相继出台规定,厘清“为官不为”具体情形,一些描述形象生动
河北省安平县发改局不依法履职、主动服务,致使某项目长达两年未完成核准;江西省瑞金市国资公司由于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敢作为的典型问题,造成国有资产闲置两年;辽宁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错误录入某市民犯罪嫌疑信息却迟迟不予纠正……去年以来,各地陆续通报一批“软钉子”“不作为”的案例,“为官不为”现象备受社会关注。
上级出台的政策,常常落实不了;引进来的项目,久久落不了地;群众反映的问题,迟迟没有回复……针对这些问题,各地陆续出台办法,对官员在工作上提出“底线”要求。比如,贵州省黔西南州从去年底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辽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佛山公布《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南昌市出台《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记者整理上述地方出台的办法发现,当前多从三个角度对“为官不为”者进行“画像”:从严格工作标准角度对“不作为”行为进行认定,从思想状态上对杜绝“懒作为”提出要求,从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等角度对“乱作为”进行约束。从规定中出现的词频来看,“不作为”主要有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落实”,对岗位职责履行“不认真”,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及时”等;“懒作为”包括“不在状态”“不思进取”“怕得罪人”等;而“乱作为”,则主要针对“脱离实际盲目决策”、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
对于“为官不为”者,一些地方采取了形象描述,让人对“为官不为”认识得更清楚。比如,江苏淮安将“为官乱为、为官不为”者形容为“太平官”“逍遥官”“糊涂官”“老爷官”“腐败官”。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用六个字“怕”“蔫”“懵”“躲”“靠”“顶”来总结“为官不为”者,在原因分析时,他认为“为官不为”是理想信念的“软骨症”、高压从严的“焦虑症”、传统思维的“依赖症”、能力本领的“恐慌症”、权力寻租的“成瘾症”。
问责形式多样 动真格常态化
以跟踪办事、模拟办事、走访调查等形式暗访,拍专题片曝光、写案例剖析材料警示
鞍山市铁东区一外商投资项目被办事人员层层设卡,导致18个月才完成验收。鞍山将这一案例作为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在全市展开剖析。
2008年,某外资企业在鞍山投资开发了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9.2亿元,2011年8月竣工。然而,自2013年2月开始至2014年7月,有关手续共历时18个月才办理完毕。其间,该企业向区环卫处缴纳了3291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区环卫处未予验收盖章,也未提供垃圾清运服务。直到该公司将409.35平方米房屋无偿提供给胜利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工作用房后,胜利街道办事处、区环卫处才先后盖了验收公章,环卫处才开始清运垃圾。此事曝光后,相关人员受到问责。鞍山市纪委据此拍摄了《验收究竟卡在哪里》专题片,撰写《层层设卡不作为乱作为》案例剖析材料。
剖析案例,不是空吆喝,而要动真格。辽宁还规定,因“为官不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截至今年3月,已有145名干部因“为官不为”受到处理。
“干部不合格、组织来召回”。贵州省黔西南州为整治干部“为官不为”,先后出台多个文件明确干部“召回”的对象、程序、管理方法及处置措施,半年间“回炉”1668名“懒官”。
甘肃定西则注重行政效能问责的常态化,把明察暗访作为严查“为官不为”的重要手段。定西市委主要负责人介绍,通过跟踪办事、模拟办事、走访调查等形式开展明察暗访,力求掌握真实情况。
具体整治措施 仍需精准量化
专家认为,实践研判要有容错机制,考核体系需要跟进完善
对于各地为“为官不为”行为画红线、列清单的方式,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公共行政问题专家肖滨认为,以“一定之规”搭建清晰具体的制度程序,有利于形成震慑,值得肯定。然而,之所以“乱作为”好整治,“不作为”却往往令人徒唤奈何,根子在于对“为官不为”缺少正式的制度回应。
专家表示,从一些地方整治“为官不为”的规定内容看,在具体措施上仍有待精准量化,使其切实可行。以佛山为例,有当地官员就认为,办法虽然列举出七种“为官不为”的具体行为,但大多仍是主观描述,其“刚柔并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何时该从“柔”到“刚”,仍停留在“市委研究”“视情节轻重”等含糊表述,缺乏客观硬性、直白透明的标准判断。
还有官员认为,在“为官不为”的研判上要对主观能动性不足与客观条件限制加以区分,面对后者要有一定的容错机制。“比如在重大项目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这种情形之下就不能‘一刀切’。”
建立完善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也格外重要。辽宁省委党校校委委员郝春禄认为,部分公务员不愿作为、不敢担当的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平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科学设置不同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是平时考核的基础,也是解决公务员“不作为、不担当”的重要前提。
肖滨也提出,“为”与“不为”,根本是个依法办事的问题。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哪些“不能为”,哪些“可以为”,哪些“必须为”,应该都有一套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就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跟进,这是整治“为官不为”的更高境界。
本期栏目统筹:孙振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1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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