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良记录,“量刑”不能太任性

2015年05月08日16: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游客不良记录,“量刑”不能太任性

  信用不良记录保留制度对整治和防范不文明的旅游现象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更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制度操作和细则实施。

  日前,国家旅游局通报近期旅游不良事件,陕西省吴起县青年李某因在旅游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为10年。

  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不仅关系到旅客旅游活动的自由权利,还可能间接影响到其个人信贷、就业、出行等方方面面的权利,事关公民个人权利行使是否受到限制,不可谓不重要。既然不良记录保留期限如此重要,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判罚”期限,统一“判罚”尺度,避免地区之间打架,同事不同罚。

  不久前,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2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从规定可以看到,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一般为1至2年。此次国家旅游局对拍照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并上网的行为处以10年的不良记录保留期,是否和前面《办法》规定的期限不符,是否过于苛刻,值得商榷。

  信用不良记录保留制度对整治和防范不文明的旅游现象和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提倡和肯定。但是,由于该制度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权利行使,特别是今后全国个人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后,对个人的出行、信贷、就业、升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视,更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制度操作和细则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不良记录保留的适用期限范围和尺度“判罚”标准。

  李某在旅游的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违反旅游当地的社会风俗,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红军雕像造成损毁、破坏,完全符合《办法》中涉及的六类不文明行为,拉入信用“黑名单”当无异议。但是“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告诉我们,一个人犯错要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惩罚本身要和其所犯的过错相适应,即惩罚本身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只要是“坏人”就一棍子打死。最严厉的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都要注意保障人权,何况部门规章。

  回顾“游客泡面泼空姐导致航班返航”事件,显然攀爬红军雕像的行为的不文明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办法》只是规定“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唯一两名被国家旅游局列入全国游客不良记录的个人,两者的不良记录保留期限理应得到区分体现。换句话说,国家旅游局在对后者进行“判罚”的时候应该充分比照行为的不文明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开处罚依据和“判罚”尺度,即使最后得出的结果仍是10年,显然效果将会大不一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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