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出行的日常代步工具。据统计,2014年我国国内汽车保有量将近1.4亿,其中北京拥有汽车537万辆。而与巨大的汽车保有量相关联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频发。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仅该院即受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330起。而这其中,存在着大量保险公司理赔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被迫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造成了当事人诉累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小额“快速路”反成“慢行道”
去年6月的一个晚上,开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北皋路口的党先生被惊出了一身冷汗———一辆突然驶出的小轿车一头顶在了党先生车的中后部。经事故认定,肇事司机雷先生负全责。看到车辆受损不重,雷先生当场出示了车辆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回家心切的党先生打消了顾虑,同意和雷先生通过保险理赔。
事后,党先生应雷先生要求前往A保险公司指定修理点定损,并依确定的金额2150元维修了车辆。可车修好后,党先生几经催促付费以便提车,但雷先生总是推托,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见此情形,党先生只得自行交纳修车费,并拿着发票找到A保险公司理赔。出乎意料,A保险公司称早已将修车款全额打给雷先生,并依此拒绝再向党先生理赔。
迫于无奈,党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雷先生和A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修车费2150元。在该案审理中,雷先生始终未出庭应诉。
经法庭调查,原来,A保险公司依定损金额,经被保险人雷先生申请,未对索赔单证进行形式审查,即按“小额快赔”流程进行了理赔,并将赔偿款支付给了雷先生。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时应提交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等,即保险公司应进行形式审查,确保被保险人赔偿了受害人,或受害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因A保险公司未对此进行审查,故对党先生要求其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A保险公司因错误理赔使雷先生获得的不当利益,可另案解决。
法官说法:
去年5月1日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实施《北京保险业车险理赔服务承诺》。其中规定:5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如果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不涉及人员伤亡、索赔单证有效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全行业实行“小额快赔”,在接到客户齐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赔偿。
该规定的设置初衷,是为了简化理赔程序、节省理赔时间,以便让受害人尽快拿到赔偿款。但由于此类理赔金额较小,程序简单,且事故双方争议不大,故有些保险公司在实际执行时过于强调赔偿速度、片面追求工作效率,在未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直接将理赔款项给付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赔偿款后不主动向受害方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又以理赔完毕为由拒绝赔付,受害人就只能被迫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赔偿事宜。
对此,我们呼吁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小额快赔”服务程序,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充分履行审查义务。此外,也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一方,只有在侵权方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才可将索赔单证尤其是损失票据交付对方,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特殊物定损成了理赔“拦路虎”
去年4月,年过六旬的刘老太行至北京朝阳区京顺路孙河路口时被一辆小轿车刮倒。除造成左侧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外,最让刘老太伤心的是自己的手镯也摔断了。事故后经认定,司机刘某负全责。另经查实,肇事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事后,刘老太想索赔手镯损失,但考虑到没有购货发票,于是向B保险公司提交了手镯系A货翡翠的鉴定证书,及当时以6000多元购入的销售小票,但B保险公司以没有正式发票为由拒绝赔偿。为尽快获赔以安心养伤,刘老太又提出定损请求,但B保险公司又以“手镯作为贵重首饰系特殊物品,真伪、价值难以认定”为由予以拒绝。
眼见心爱之物损坏却无法获赔,刘老太只好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在诉讼中,B保险公司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机构估价,手镯价值7000元。据此,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赔偿刘老太7000元,并支付评估费3000元。尽管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但历时数个月的诉讼及评估时间,以及为此花费的精力,让刘老太深感伤不起。
法官说法:
在现实中,对于古董字画、贵重首饰、奢侈品、电子设备等特殊物品,由于其真伪、品质和实际价值往往难以认定,许多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拖延定损或不予定损,采取拒赔的方式,迫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再经由诉讼中的鉴定程序确定财产价值及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这一做法,无疑给被保险人和受害人造成了诉累。
在此,我们建议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扩大定损范围,尽可能满足对特殊物品的评估需求;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对事故受损财产的现时价格、修理费用等进行估算评定。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贵重物品,要注意留存正式发票;一旦自己的贵重物品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亦应对其妥善保管,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或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得以进行损失评估。
城乡理赔“同事不同价”
今年1月,因在一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致残,彭女士将肇事者于先生及肇事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说起起诉的最主要原因,是彭女士对C保险公司依农业户籍居民标准对其理赔感到不满。
彭女士确是农业户口。2013年3月,家住外地农村的彭女士只身来到朝阳区平房乡租房居住,并办理了在京暂住证。安顿下来后,彭女士很快在某快递公司找到了工作,这一干就是近一年的时间。
2014年新年刚过,骑车行至朝阳区石各庄的彭女士被于先生驾车撞了个正着。经事故责任认定,于先生负全责。另经鉴定,彭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彭女士向C保险公司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的赔付主张。通过法律咨询,她得知依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她将得到8万多元的赔偿。然而,C保险公司给她的回复是:其系农业户籍,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她最多只能拿到3万多元的残疾赔偿金。
自己在北京工作、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现在受伤却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彭女士想不通,于是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彭女士的主张,判令C保险公司依据城镇居民标准支付其残疾赔偿金。
法官说法:
关于城镇居民的认定条件,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农业户籍人员必须提供一定时期内在京连续居住的暂住证、社保缴纳证明及完税证明等多种材料,且暂住地址不能位于城乡结合部。而在司法实践中,仅要求能提供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证实其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即可。
对此,我们建议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理赔标准进行梳理,并作出相应修改,以便更多的道路交通赔偿可通过保险理赔得以解决。在这里,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机构能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尽量为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迅速、妥善解决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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