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谷绍勇接待立案当事人。京华时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早在2014年初,市三中院就在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时,试点实行立案登记制。这在全市法院系统也走在了前列。试点一年多以来,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一名立案法官称,立案登记制也大大提升了来法院立案当事人的满意度。 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措施
立案先登记材料欠缺可再补
3月31日9点半多,市三中院立案大厅内已经来了20多名当事人,有的在立案窗口前开始了立案,有的则在休息区等待。立案大厅的四五个立案窗口全部开放,立案法官正在仔细查看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您提交一下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您的材料不全,还要补交一个材料。”整个大厅的立案工作虽然忙碌,但井井有条。
坐在2号窗口的立案法官谷绍勇接待了一位要求对行政案件立案的当事人。由于对行政诉讼并不熟悉,这名当事人提交了起诉书和一些材料,但这些材料并不齐全,证据材料有欠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数量也不够,“您的诉状和材料收了,给您登记上,但还缺少一些东西,回去再准备一下”。随后,谷绍勇给了这名当事人一份证据材料收据,这份收据里面写明了收材料的时间、接待法官的名字等内容。此外,谷绍勇还给当事人一份补正材料告知书,里面写明了要补充哪些材料,为什么要准备这些材料。“虽然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案子登记上了,法官还告诉我补充哪些材料,让我更加明白了打官司的程序,感觉自己的事有人管了。”当事人边说边满意地离开了。
谷绍勇接待立案当事人的过程大约几分钟,看似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其实这是立案登记制操作流程的一个具体体现。
谷绍勇从事审判工作已有十余年,在2012年开始从事立案工作,时间虽不长,但已经是立案工作的业务能手。对于立案登记制,谷绍勇有着自己的看法。谷绍勇说,以前实行立案审查制,法官在接收了诉讼材料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出具了不立案的通知书,但有时通知书却没有具体说明不立案理由。有时简单看过材料,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不收当事人的材料。谷绍勇认为,这样可能就会引发当事人的怨气,觉得自己的事情没人管,“即使他的诉讼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会生成一些不愉快”。
据市三中院立案庭庭长李宏宁介绍,该院从2014年2月开始,以“起诉登记”和“审前程序性审查”为重点,对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立案试点改革,也就是试点“立案登记制”。
□工作
说服不合条件当事人主动撤诉
接待完这名当事人,谷绍勇的工作窗口清闲下来,一个多小时没有来立案的当事人。上午10点半左右,当事人李林(化名)急匆匆地来到立案大厅,提交了一份行政诉状,要告一个行政机关。谷绍勇仔细看了诉状发现,该案的案由是要求公开某区政府相关领导的个人联系方式。按照立案要求,谷绍勇还是先耐心地收下了诉状、身份证件和一些证据材料,并做了登记。
“您提交的材料全了,我们登记上了,会在7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谷绍勇介绍完情况后,马上又留住了李林,向他讲起了相关的法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相关领导的个人联系方式,显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我要求公开个人联系方式,就是觉得找不到能帮我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李林的语气中带出了不耐烦和一丝怒气。谷绍勇将具体的法条告知李林,“您的这个案由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能通过别的方式解决一下?另外领导个人的手机号也是人家的个人信息,如果有人随随便便要求公开您的手机号,您肯定也不愿意吧。”
听了谷绍勇的耐心分
析,李林的态度有了转变,“您说的有道理,我为这个来打官司是有些不太妥当,我再考虑一下。”李林随后带着材料离开了立案大厅。记者后经了解得知,李林最终选择撤诉。
谷绍勇说,李林并不是唯一一个经过他详细阐明法条和法理,而最终主动选择撤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谷绍勇回忆,2014年6月的一天,一名当事人也是急匆匆地跑到立案窗口,要求状告一个行政机关。案由是他在这家行政机关工作,但准备离职时发现,单位把他的档案弄丢了。谷绍勇收下这名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并做了登记。谷绍勇留住了这名当事人,他用形象化和通俗的语言去阐明了法理,“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而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你该去做什么。你到一个单位,保管你的档案是它的义务啊,不需要法律专门去赋予它这个权力”。这名当事人顿时明白了过来,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在谷绍勇看来,通过阐明法理和法条,让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既能节省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能减少当事人的来回奔波。
□变化
释明法律法理工作量增大
对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最大变化,谷绍勇说,实行立案登记制,自己向当事人介绍、解释法理、法条的工作量大了很多,而且是一开始接待当事人,这些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将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如果材料不全,就需要补充提交,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这时就要进行解释,说清楚为什么补充。一旦经过审查,发现案子不符合立案条件,就要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要在通知书里讲明为什么不立案,根据哪个法条决定不立案,“有时光给通知书还不行,还要耐心地向当事人当面进行解释”。在谷绍勇看来,自己的解释工作取得了成效,“有好几个当事人一看不立案立马不高兴,但是我耐心给他们讲原因,分析法条,他们最终也都认可了”。
在谷绍勇的办公桌上,放着一本《法律,沟通的思维》,而在他看来,解释、讲明道理和法条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过程,“法律其实也是一个沟通交流的过程,在立
案工作上已经体现得很明显,这种沟通和交流也越来越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谷绍勇认为,正是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增加了法官释明法理的工作,让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更顺畅。也就是说,不管行不行,先做了登记,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事有人管。随后,法官再详细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就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既要当面讲明道理,也将理由写清楚,“以前法官一看不能立案,直接就
说不予立案,也不详细解释,这反倒会让当事人不满意”。而耐心地去讲道理,分析法律规定,最终也让当事人主动地去撤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
据谷绍勇的统计,在实行立案审查制的时候,他每天和来立案的当事人当面讲明法理法条的时间并不多,而现在每个当事人来立案,他基本都要花上五分钟左右,先简单释明法理法条。一天下来,嗓子经常疼痛,“一开始是不习惯,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
□成果
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据统计,2014年前三个季度,市三中院立案庭出具的不予受理裁定,凡当事人上诉的,裁定全部得到了上一级法院的维持,维持率达到100%。而2014年前三个季度,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后的上诉率也呈现了减少的趋势。第一季度上诉率达98%,第二季度上诉率降至77%,第三季度则为75%。李宏宁认为,这些数据显示,当事人开始逐渐理解该院对行政立案条件的释明法理
和法条,接受了法院的引导,立案登记制的探索正在逐步取得当事人和舆论的肯定。
2015年1月初,市三中院通报称,经过统计,在试点立案登记制的9个多月内,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升审判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矛盾源头化解的良好效果。有6起知识产权案件、17起行政案件经立案法官做工作,在案件受理阶段得到了调解或和解,收到了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多重效果。
而总结立案登记制试点一年多以来的工作,谷绍勇也颇有感慨,他认为工作量比以前大了不少,特别是向当事人介绍、解释和阐明法律的工作多了好几倍,“虽然会很累,但是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让他们在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也感到十分欣慰”。
□背景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提出,实行立案登记制。而在此之前,法院一直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2015年2月5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颁布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正式提出,民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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