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与村民厮打致人轻伤;伙同他人私自修建公路,并雇用村民征收过路费。4月10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伙同他人私自修建公路
54岁的张某是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村民,系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2013年4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咸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发出通告:咸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朝阳四路咸铜铁路段进行封闭施工。
2013年8月,张某和其他几人共同出资,承包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一组在渭城区咸铜铁路以南,朝阳六路以西,石桥六组以东范围内共计25.57亩的农村集体土地。2013年10月份,考虑到渭城区朝阳四路全线封闭,禁止车辆通行,张某几人协商后,决定在他们共同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条贯穿朝阳六路北端铁路桥桥洞两头的简易路,并拦路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
路修好后,雇人在路上设立收费点,收取过往运输车辆每车每次10元的过路费。后又采取给附近搅拌站过往车辆出售印有各搅拌站标志的过路通行证票的手段,向过往的车辆司机收取费用。2014年3月底转而采取,给附近搅拌站包月形式,收取部分搅拌站每月4000元的过路费。直至2014年4月初,共收取过路费139530元。
因过节与村民厮打咬伤村民
2014年2月19日,因张某和同村村民杨某有过节,下午4时许,张某借酒劲来到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一村民家里,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杨某,两人争执几句后,张某掀翻麻将桌同杨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杨某左上唇上部的脸颊咬伤。
2014年5月28日,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后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杨某颌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2014年6月5日,双方就被害人杨某受到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向杨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0月10,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0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借酒滋事,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杨某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139530元,违反了公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渭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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