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源于农业保护,也是农业保护的核心所在,是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采取的旨在保护和发展本国粮食产业通行的做法,也是最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我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体现了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国家对农民的回报,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需要。
按照分类指导、分省决策的原则,目前我国各地种粮补贴,有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补贴的,也有按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售粮量,实行价外加价方式的补贴的。
比较普遍的补贴方式是第一种按计税面积补。种粮农民只要有承包土地的面积,不论种什么,多种、少种,种一季、二季,甚至种或不种,都可以享受粮食补贴。这种方式会使农民认为补贴资金是政府对农民利益的补偿,是对承包土地的普惠政策。有人说,这样和农业生产及销售不挂钩,符合WTO“绿箱”政策的要求。我认为这完全不符合种粮补贴的政策意图,会挫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遏制我国粮食产品对进口粮食的竞争力。
第二种补贴方式按粮食播种面积补,是与粮食产量“半挂钩”。不种粮食不予补贴看来合理,实际上多投入、多打粮的农民没有多得到补贴,积极性依然会受到挫伤。另外,实际操作中每年实际种粮面积的确定需要相当大的工作量,且透明度较差。
第三种按农户出售商品粮总量给予补贴,多打粮多补贴,补贴的是农民劳动的多付出、采用新耕作方式的多支出和农资、农机价格不断上涨的多花费,符合“粮食直补”的本意。有人说,这是将保护价的暗补改为明补,是保护价形态有变、实质未变的保护价的延续。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使保护价降低,减小对粮食价格的扭曲,粮食收储企业按市场价经营的空间加大,减少经营困难。同时,国家调控资源、掌握粮源的能力加大,便于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产优质适销的粮食。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逐渐扩大,规模经营的效益日益显现,土地流转量越来越大。据产粮第一大省黑龙江省的统计,2014年全省累计流转土地6500万亩,接近全省耕地面积的30%。种粮补贴不补给在这么广袤田野上的辛勤耕作者,而补给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有的农民称之为“地主”),是多么大的不公平!有人说,补贴与土地流转的包地(租地)的费用相连,取消了“地主”的补贴,“地租”还会增加,里外里是一样的。我说,既然一样,国家就应该补贴给种粮的农民。从公平的角度说,防止时间长了补贴成为“地主”天经地义的权益。从效率上讲,补贴集中到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有利于激励大规模、采用先进技术、多付出汗水的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一句话,粮食补贴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是种粮农民,种粮多的多补贴,种粮少的少补贴,不种粮的不补贴,促进农户扩大粮食规模经营,推动粮食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实现粮食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
总之,粮食补贴补给种粮的人体现社会公平,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我国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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