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江门召开了2015年年会。多位会议代表在发言中提到买受人违约拖欠付款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买受人违约拖欠付款是指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向拍卖公司明确表示将不按期履行拍卖成交时约定的付款义务的行为。
中拍协艺委会主任、中国嘉德拍卖公司副董事长王雁南女士在发言中指出,买后违约已经成为拍卖业经营中面临的最令人困扰的问题。几年前,业内曾经探讨过建立违约“黑名单”的构想,但一直担忧如何公平对待不同情况下的违约,以及如何制定进入“黑名单”的条件等敏感事宜。如今,艺术品拍卖市场处于低位调整阶段,违约欠款情况愈演愈烈,拍卖企业的经营风险将由此变得更大。因此,中拍协艺委会将认真制定进入违约“黑名单”的可量化条件,加快推进建立和共享“黑名单”的进程。
据了解,中拍协已经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有所接触,研讨“黑名单”关联个人信用的操作模式。
笔者以为,建立“黑名单”的适用条件十分重要,其中重要一点在于准确区分恶意拖欠与被动拖欠的区别。
一般来说,违约拖欠付款有这样几种情形:
1.拍卖成交后,因为某些突发原因的出现,买受人实在无力付款,造成被动拖欠;
2.成交后,听旁人说自己买的拍品质量有问题或者价格买贵了而后悔,形成主动拖欠;
3.也有买受人拖欠付款是想借此施加压力,好与拍卖公司要求进一步的付款优惠或折扣;
4.有的人对款项占压的时间非常在意,他不是没有钱,也不是不想付款,只是觉得能拖一点就可以多赚点利息收入,这也造成主动拖欠;
5.也有的买家原来计划着自己用委托拍卖成交的款来付新买的拍品,但因为自己卖的东西没有成交或成交了对方买家没有付款而造成自己的资金出现问题,这种因为三角债造成拖欠的被动拖欠情况很多。
一般情况下的被动拖欠,当拍卖行给了一定的展期或施加一定压力后,买受人就会付款;有些人要在收到拍卖行的律师函后才付款;也有人要等到人民法院为此立案后再付;某些买受人则铁下心不再付款,从而形成一笔死账,对委托人和拍卖行的利益造成损害。
笔者以为,拍卖业在讨论建立违约“黑名单”时,应该详细区分以上被动拖欠、主动拖欠等各种情况,明确写入违约“黑名单”的条件,以防挫伤客户对于艺术品收藏的积极性。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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