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欧盟禽肉配额措施诉至WTO

2015年04月09日00: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我将欧盟禽肉配额措施诉至WTO

  《经济参考报》记者8日从商务部获悉,中国就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提出与欧盟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业内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利用世贸规则,主动亮剑,积极维护产业利益的又一例证。如本案胜诉,我国禽肉出口欧盟将有望摆脱高关税“枷锁”,并会实质性增加我国对欧出口约5000万至1.5亿美元。

  据悉,欧盟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了共计7个海关税则号项下的禽肉产品(包括熟制鸭肉、生鸡肉等)的税率,并引入关税配额。2013年6月发布具体实施条例,将96%的低关税配额分配给巴西和泰国,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只能分享4%的全球配额,超出配额部分需缴纳高额关税。

  目前,我国禽肉生产企业超过1000家,出口企业超过100家。欧盟新关税配额方案实施后,为了保住欧洲市场,我国禽肉企业不得不在配额之外支付高额税率。商务部条法司处长于方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说,相比巴西和泰国配额内约8%的低税率而言,我国出口企业要缴纳的关税税率(折合从价关税)高达约51%,这就使得我国禽肉企业利润大幅缩小。

  而更大的损失还来自于贸易额的缩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高配额外关税将中国产品挡在欧盟市场之外,我国企业近年来苦心经营取得的市场份额将由此丢失。

  根据目前掌握的欧盟统计数据,欧盟在2014年从中国进口相关禽肉产品仅1.33亿美元。“为维护我们在世贸组织中的正常贸易利益,应我国禽肉产业的要求,经过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协商,我们决定将欧盟违规做法诉至WTO。”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表示。

  据陈福利介绍,欧盟禽肉配额管理举措涉嫌违反关贸总协定第13条和第28条的规定。第13条规定WTO成员在实施配额时,应当以非歧视的方式执行。选取的“代表期”通常是指配额实施前的三年,而欧盟选择的却是通报修改税率意图前的三年,而这三年(2006年至2008年)恰恰是我国禽肉制品因禽流感而受到出口禁令的时期,对欧出口很少。但在实施前的三年(2009年至2011年),我国对欧出口已经超过其进口的25%以上。因此欧盟仅分配4%全球配额给我国的做法涉嫌违反第13条。

  此外,虽然欧盟根据第28条规定进行了修改禽肉税率的谈判,但以中国不是“实质利益方”为由拒绝将我国纳入谈判范围。但“实质利益方”应包括“在不存在影响其出口的歧视性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可合理预期占重要份额的缔约方”。可以合理预期,如果没有出口禁令,我国出口将占重要份额。因此欧盟的做法也涉嫌违反第28条的相关规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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