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静
2014年以来,我院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工作,采取四项措施推进“轻刑快办”工作机制建设,有效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服判息诉率达100%。
简化文书制作和办案流程。一方面,我院率先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表》,将传统审查报告写作改变为“填表式”,不再撰写审查报告,只需要概要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证明的主要内容。同时,简化案件审批手续,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由办案部门科长直接审批,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建立“四集中”案件办理机制。即对适用快办的案件,指定专人“集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集中提讯”“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推行双轨式办案周期制度。针对侦查阶段快办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区别确定不同的办案周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未报捕的快办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在6天内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执行逮捕的快办案件,必须在15天内提起公诉。这一制度从2014年6月施行半年后,我院在已审结的167件快办案件中,审查起诉期限最长15天,最短2天,平均办案期限约为6.8天,有效缩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
严格快办案件适用范围。完善快办案件评估、启动机制,由公诉科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快办案件进行审查评估,对不符合快办案件条件的,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没有解决、被害人要求伤残鉴定等,及时作出终止快办决定,转为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快办条件的,立即启动快办程序,要求承办人按照快办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审结案件。2014年1月至今年1月,共启动快办程序131件,占已办理快办案件的78%,终止快办程序8件。
强化案件办理内外协作配合。我院案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快办案件,优先录入办案业务系统,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制作、分案、送卷等工作,并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由法警移送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快速补证通道,凡快办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需要补正的,采取边审边补正的办法,由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指派专人优先办理,最迟在二日内补证完毕。对建议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案件,在起诉前委托司法部门开展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为法院审判赢得时间,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确保轻微刑事案件速办速结。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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