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亲去世后,被安葬在一处墓园,日常管理与维护费用为每年600元。清明节来临之际,墓园管理单位在墓园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告示,称“为破除燃放鞭炮陋习,也为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禁止燃放鞭炮,违者罚款l000元”。但事实上,墓园燃放鞭炮者比比皆是。几天前,我前往扫墓时,被“飞来”的鞭炮炸伤,花去医疗费2300余元。当我要求赔偿时,墓园管理单位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已张贴禁燃告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只能向不听劝阻的鞭炮燃放者索要赔偿。请问:墓园管理单位的说法对吗?
读者 方桂香
方桂香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l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l款也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墓园管理单位对禁燃行为只是张贴一纸告示,而单凭告示不可能达到禁放鞭炮的预期目的,更何况其对比比皆是的燃放鞭炮者听之任之,没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加以阻止,明显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消费法律关系看,你已向墓园管理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表明你们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8条和第49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鉴于墓园管理单位的服务存在缺陷,而你恰恰是因此受到伤害,墓园管理单位自然不能推卸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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