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起“警戒线”之后,如何保证严格执行不被突破,如何持之以恒地对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才是决定这项制度成败的关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领导干部借助权力插手具体案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最终都倾轧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此次出台《规定》,就是具体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突破长期以来掣肘司法公正的现实困境,为司法创造独立的制度环境。
《规定》一共十三条,条文不多,但内容却很丰富。既明确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五种具体情形,设定了相关的责任后果;又对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作出具体要求。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紧紧相扣,为现实中的领导对待司法立下新规。
实践中,领导干预司法的情形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出于个人私利,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二是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三是带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良好愿望”违规插手案件。与第一种情形相比,后两种往往容易获得人们的宽宥,因而也更加值得警惕。例如,有的政府部门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殊不知,无论插手、干预司法的初衷为何,本质上都是对司法规律的背弃。
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框架下审视,《规定》可能带来的良性改观值得期待。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官员干预司法是出于官僚体制,而要遏制领导干预司法可能也需要借助官僚体制。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在现有的官僚体制内,领导干部在乎的往往是政绩牵引和惩戒评价。通报、处分、问责,这些看似行政化的手段,却很可能让领导干部心生忌惮,从而为其干预司法拉起“警戒线”,通过严明的问责令权力在司法面前保持安分守己。
当然,在党领导司法的语境中,谈论领导干预司法的话题,始终面临一个难题,便是如何科学厘清对司法的正常领导与插手干预的界限。《规定》并不能就此提供准确无误的操作性指引,还需要在实践中作出判断。拉起“警戒线”之后,如何保证严格执行不被突破,如何持之以恒地对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才是决定这项制度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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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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