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君诚)连襟俩傍晚在黑暗弄堂里互殴,结果势弱的楼某受了伤并报警。但楼某的伤是否为对方持利器造成,却缺乏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多次勘查现场,找到关键证人,并通过“保密证人”的方式获得有力证据被法院采纳。近日,由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依据刑诉法运用“保密证人”条款的首个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的一天,楼某与妻子争吵,妻子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几个月杳无音讯。其间,楼某多次到岳父家找寻妻子均无果。一天晚上,楼某再次到岳父家找妻子,争吵中和岳父发生厮打。之后楼某被朋友接走,哪知道连襟孙某追了上来,和楼某互殴,造成楼某脸上多处严重损伤,遂向诸暨市公安局报案。后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楼某伤情为轻伤。
但是,由于前期取证不足,楼某脸部伤痕是否因孙某持利器所伤缺乏有力证据,再加上孙某一口否认,请来律师作无罪辩护,在审查批捕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孙某不予批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孙某随后被取保候审。对这一结果,楼某认为自己遭遇不公,多次上访要讨个公道。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督促公安机关取证,并与侦查人员多次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在多次勘查现场过程中,终于发现了新证人。
不过,证人是未成年人,而且不愿公开个人信息。依据刑诉法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可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证人,承办检察官以“保密证人”的方式采集了证人的证言,单独成卷移送法院,并督促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前写下了《保密承诺书》。1月28日,在该案第三次开庭时,承办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提出了有力证据,并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原标题:黑暗弄堂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浙江诸暨:通过“保密证人”敲实证据被法院采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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