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垃圾”走私新动向调查:手段隐蔽路径迂回

2015年03月25日20:27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洋垃圾”走私新动向调查:手段隐蔽路径迂回

  自2013年我国海关启动针对“洋垃圾”走私的“绿篱”行动以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洋垃圾”走私犯罪仍屡禁不绝。为躲避日益严格的监管,甚至发展出新的走私手段和路径。

  “绿篱”行动成效显著 “洋垃圾”走私有所遏制

  2013年2月起,我国海关缉私部门开展了包括“洋垃圾”在内针对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的“绿篱”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来自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和2014年,全国共查处走私废物案件312起,查获各种固体废物143万吨。其中,涉及禁止进口的固废“洋垃圾”142起,查获电子垃圾、废矿渣、旧衣服等共25万吨。

  据介绍,“绿篱”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两个方面:第一是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列名的废矿渣、废催化剂、废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等;第二是打击通过非设关地走私以及采用藏匿、伪报、利用他人许可证等方式和通过设关地走私、海上偷运走私不符合环境控制标准的进口固体废物。

  剖析“绿篱”行动中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固体废物和“洋垃圾”走私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弄虚作假,倒卖或骗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发现,在严格监管之下,一些不具备加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通过骗取或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两年来,海关查获此类刑事案件196起,查证涉案废物114.95万吨,分别占走私废物案件总量的61.1%和80%,是当前最主要的犯罪手法。

  ——以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有企业在申报进口时伪报品名,将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伪报成与之外形类似的其他货物,并提供虚假单证以逃避海关监管;有的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夹藏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两年来,海关共查获此类案件78起,涉案废物20.53万吨,分别占总数的24.3%和14.29%。

  ——直接“绕关”走私“洋垃圾”。我国边境线长,监管难度大。有不法分子直接绕越设关地,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偷运入境。两年来,海关部门共查获此类案件62起,涉案废物5.4万吨,分别占总数的19.31%和3.76%。

  手段隐蔽路线迂回 监管查处难度增大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由于海关监管愈发严格,用集装箱将整箱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直接运往我国内地的方式已不多见,不法分子更多是采取夹藏和中转迂回“绕关”入境的方式走私“洋垃圾”,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

  不法分子在夹藏“洋垃圾”入境时,往往采取外观及性状相似的货物,如在限制进口的废五金中夹藏禁止进口的电子垃圾、在废塑料中夹藏废轮胎切片等,造成检查人员对其区分及定性具有客观难度。

  随着我国打击力度加强,在绕越设关地走私“洋垃圾”时,入境地也呈现从南向北迂回转移的态势,有些甚至长途辗转、跨越多个关区。广州、大连、天津海关缉私局协作查获的一起电子垃圾走私大案中,走私团伙先通过香港货运代理将“洋垃圾”发往我国北方某邻国港口,拆柜之后用散货船运抵辽宁边界外的公共锚地,再在辽宁非设关地偷运入境,最后等待时机通过海路或陆路运往广东,先后在香港、邻国港口、辽宁丹东、广东汕头等地迂回。

  海关缉私人员及《巴塞尔公约》亚太协调中心专家等介绍说,“洋垃圾”走私中转地,除了传统的自由贸易港香港外,我国南方某邻国也是一个重要跳板。由于我国与该邻国边境线长、上货点多,执法部门人防、物防、技防力量不足等原因,难以完全封堵“洋垃圾”通过该邻国流入我国境内。

  与此同时,记者从南宁海关缉私局了解到,如今走私的一个新趋势是,很多此前经由中越边境北仑河入境的旧服装被转移至福建南部沿海上岸,从那里运往广东等地翻新加工后,再销往全国各地。

  业内人士表示,非法流入我国的固体废物,无论其走私手段、路线如何,最终目的地仍集中在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即制造业发达、对原材料需求量大、商品流通便利的区域。

  加大国内综合治理和国际间协作势在必行

  近两年来,在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洋垃圾”走私得到有效遏制。但业内人士指出,“有需求,就有市场”,建议截断“洋垃圾”走私链条,加大国内综合治理力度,强化国际间协作。

  业内人士认为,固体废物进口涉及许可证管理、进口环节实际监管、进口原料后续生产加工管理等诸多环节,打击固废走私离不开对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对此,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从源头形成管理合力,完善监管机制和综合治理。

  一线缉私部门负责人建议,海关内部应建立关区间风险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综合处置,及时预防和化解监管风险。同时应尽快建立海关、商务、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和衔接机制,使执法结果能够互认,从而有效破解“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尴尬。

  此外,鉴于在控制“洋垃圾”越境转移的问题上一些国家意见不统一,海关相关负责人及《巴塞尔条约》亚太协调中心专家建议,我国可以利用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执法合作等手段,逐步实现把“洋垃圾”堵在境外的目标。在强化与邻国相关部门执法合作的同时,内地海关可以加强与香港海关的合作,共同打击从香港“转口”、“拼柜”向内地走私废物的行为。(参与采写:刘茁卉、李芮、王俊禄、李鲲、袁慧晶)(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覃星星 赖雨晨 关桂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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