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情形一直在消费类欺诈中占有较高比例。将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为欺诈并施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并未定义虚假宣传,实务上认为虚假宣传意味着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使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行政处罚是否认定欺诈、争议商品数额的大小、商品品牌知名与否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对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在对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认定的问题上,虽然表面看起来问题丛生,但“问支流不如探源泉”,实际上还是要以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纲进行系统化的认识。综合判例和学说可知,在将虚假宣传认定为欺诈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为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仅具有证据效力;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应采客观性标准;同时应考虑大额商品购买中消费者的谨慎义务;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商品主要功能的虚假宣传与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关联为评价标准。将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纳入经营者欺诈故意和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以综合考虑虚假宣传认定欺诈的各种因素。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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