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2年9月,我被A科技公司聘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公司人事科长拿来一份劳动合同,称因公司业务有变化,职工全都并入新成立的B科技公司,我们必须与B科技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岗位都没变,我们仍在原处办公。2015年2月,B科技公司与我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我领取经济补偿金时,B科技公司称因我在本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能给我半个月的工资。请问,我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的年限应否连续计算?
读者 谭建伟
谭建伟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用工主体虽然变更为B科技公司,但你的工资、岗位和办公场所都没变,因此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据此,你在两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工龄为2年零4个月,B公司应当向你支付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报法律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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