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急救也需“急救”

2015年03月21日01: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社会急救也需“急救”

  社会急救资源不足、无广泛路权而频频遇堵、虚假呼救浪费急救资源、非法救护车无人管理、急救医疗人员遭受人身危害……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在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持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往往会演变成公共事件本身。对此,民进中央呼吁,社会急救也需“急救”。

  无法无人无“家底”

  2014年,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在有关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调研中发现,法律法规保障缺失、网络体系不健全、资源不足、体系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已成为阻碍社会急救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尚未建立社会急救医疗法。因此,社会急救医疗体系与公安、消防、通讯、航运、航空、铁路等部门的协作,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紧急救治的统一调度就没有法规作保障。另外,对社会急救专业机构的职责、急救车辆和人员的配置、急救站点设置与建设标准、对恶意拨打120电话以及非法救护车的管理等也无法从立法层面加以明确。

  在网络建设方面,一些城市虽然建立了覆盖整个市和各县市区的急救网络,但更多地区,尤其是区县农村地区社会急救医疗力量覆盖不够。部分急救点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夜间未能开设,影响急救成功率。

  再来看资源配置。卫生部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但大部分城市不达标。至于应急的现场指挥车、专用的婴幼儿救护车、专用的物资运输车、专用的消毒车等更少,无力应对大型突发事件。受编制、工作条件艰苦、风险高等制约,急救队伍也极不稳定,人员招不到、留不住。

  立法留人稳投入

  必须加快启动我国社会急救立法工作。民进中央建议,通过立法来界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明确医疗单位、社会组织(通讯、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急救人员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急救医疗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急救工作。

  社会急救是公益事业。各级政府理应成为第一责任人,统筹规划我国社会急救体系建设。民进中央认为应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急救点为基点的全国院前急救网络体系。急救点应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要求进行设置: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偏远山区、农村地区≤25公里。将急救点延伸到农村,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促进院前急救服务均等化。

  为加快社会急救资源建设,各级政府还应保障急救中心建设需要,包括人员编制、车辆配备、经费需求等。民进中央建议确立政府对社会急救的长效投入机制,使社会急救与城市经济发展同步。同时放宽进人渠道,对愿意致力于社会急救事业的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进人政策上的倾斜,保证其待遇不低于当地卫生系统平均水平,晋升评定也应予以优先考虑,建立独立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的职称晋升考评体系,让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专业队伍稳定。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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