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健正在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简介
郭健,女,1986年9月生,江苏盱眙人,2009年进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工作,现为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2014年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
为了收回债权,教唆债务人租车抵押诈骗,案发后,找尽理由为自己开脱。最终,在公诉人环环相扣的举证、质证下,犯罪嫌疑人低头忏悔。2014年12月29日,刘永干、王以卫合同诈骗一案被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表彰为“优秀考核庭”,并评为三等奖。
2011年4月,刘永干向王以卫借款3万元,后无力偿还。多次催要未果后,王以卫告诉刘永干,可以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汽车用于抵押换钱还债,并答应为他联系抵押人。2014年4月,刘永干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奔驰轿车1辆(价值17万余元),以5万元钱抵押出去。侦查机关侦查后认为,刘永干没有赎车能力,仍然租车抵押,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涉嫌合同诈骗罪,王以卫构成共犯。
庭审中,王以卫的辩护人对他作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租车合同是刘永干签订的,实施合同诈骗的主体是刘永干而非王以卫,王以卫不应当构成犯罪。
针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公诉人郭健立即予以反驳:王以卫明知道刘永干没有赎回车辆的能力,依然教唆其去租车抵押,成立合同诈骗罪共犯。
辩护人提出,王以卫并没有教唆刘永干不去赎回车辆,让其租车抵押,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健指出,王以卫明知刘永干不具备赎回车辆的经济能力,而提出租车抵押并帮忙联系抵押事宜,致使刘永干产生犯罪故意,其是否明确说出让刘永干“不要赎车”的话语并不影响犯罪定性。
针对郭健的指控,王以卫一口咬定自己认为刘永干具备赎车能力,让其租车抵押只是想早点实现债权。
围绕王以卫是否明知刘永干不具备赎车能力这一焦点,郭健开始了连环发问。
“王以卫,你为什么会借钱给刘永干?”
“我们俩是朋友,所以他手里没钱我就借给他了。”
“为什么之前你多次催要,刘永干都没有还你钱呢?”
“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收入,外面又欠下了不少债务,所以没钱还给我。”
“既然你知道刘永干的经济状况很糟糕,连3万元钱都拿不出来,又怎么能够确定他有能力拿出5万元赎回汽车呢?”
“他自己没有能力赎回车辆,但是他还有亲戚朋友啊,亲朋好友之间肯定会相互帮助的,我认为他可以从他们那里借钱赎回车辆。”王以卫犹豫了一会儿回答道。
“按你所说,那你一定对他的亲戚朋友也很了解,你能向我们介绍下刘永干亲戚朋友的基本情况吗?”郭健接着追问。
听到郭健这样发问,王以卫很久没有出声,最后以自己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既然你当时认为刘永干的亲戚朋友会借钱给他,那为什么不让刘永干直接向他们借钱还给你,而是大费周折去租车抵押再还款呢?”郭健乘胜追击,再次发问。
王以卫支吾了半天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最后索性不再辩解。
“刘永干是无业人员,没有稳定的收入且欠下大量债务。作为朋友,王以卫显然知道这种情况。而他认为刘永干具备赎车能力的推断是建立在自己都不确定的‘家庭可以帮其赎车’的推测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结合相关证据,郭健最后直指王以卫辩解中的破绽。
面对郭健出示的大量证据及丝丝入扣的分析,王以卫最终当庭认罪:“我原本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所以才在明知刘永干没有赎车能力的情况下让他去租车抵押骗钱,我当时认为自己只是出个主意,不会构成犯罪,没想到仍然触犯了法律。我现在很后悔,请法庭给我一个机会。”在最后陈述阶段,王以卫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4年10月20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永干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王以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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