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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点监督七类纪检干部 严防“灯下黑”

2015年03月16日06:25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3月16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纪委专门出台《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范围、职责、方式和工作制度,严防“灯下黑”。

《办法》规定,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监督对象主要有以下7类: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厅级干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干部;省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省纪委委员;市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省直一级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内的中央在湘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职责,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纪党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监督工作,督办县市区纪委书记的信访举报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承办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省纪委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除此之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方式和工作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8种情形的,将对其采取谈话诫勉的方式进行诫勉;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央和省委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将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如何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中,《办法》特别强调,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以案谋私,致使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还将追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责编:王吉全、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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