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欧阳梦云)“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作出了等额财产担保要求,但由于这个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本太高,很多因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而不能保全,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中国经济网记者 欧阳梦云摄
康为民认为,在当前这种社会局势下,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应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他在调研时,多次听到当事人说,‘如果由保险公司为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法院就为我们解难了’。康为民与法院同志商量,认为是好办法,但省一级无权作新规定。
康为民建议国家建立保险担保机制,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由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进行保险来提供担保,使一些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财产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减轻诉讼保全成本;二是制定合理的财产诉讼保全费率。
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否具备可行性?康为民表示肯定。他说:“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尤其我国已云南、天津等地试运行,效果良好。
从现行法律看,当前法律没有禁止法院接受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且现实开办类似业务与《保险法》不冲突;同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也是一种司法救助形式,可使一部分没有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司法的救助期待中转向保险来实现投入与回报均衡,更能实现司法救助合理化和最大化。
康为民认为,对诉讼财产保全进行保险,能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当事人因经济状况不利而导致权益受损现象发生,确保司法公正。首先,降低了诉讼门槛,可维护弱势当事人权利,尤其担保费率低和无需再担保,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其二,可缓解执行难问题,通过保险担保可提高案件保全率,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发生。其三,可分散担保风险,保险担保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变动等因素影响,可使诉讼风险降到最小。其四,保险公司介入诉讼保全,犹如在财产保全“保险锁”高墙边搭了一个梯子。且增加了担保主体、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和发展空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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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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