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范围

2015年03月12日02:28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扩大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范围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太窄,对因冤获罪者的赔偿并不是很合理,其健康损失、疾病延误损失、名誉权等,也应纳入国家赔偿。

  念斌索赔1500余万元,为何仅赔113万元?不是法院抠门,而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窄。念斌三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最终被二审法院宣告无罪,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936天。然而,福州中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仅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9万元。

  因此,因冤获罪者的健康损失、疾病延误损失、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应纳入补偿范围,伸冤期间的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由相关国家机关“买单”,对于一些蒙冤入狱而丧失社会劳动能力的,国家应考虑其社会回归费用。

  由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太窄,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般只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和经营者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宣告无罪者的经营损失和预期利润。

  而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并不赔偿因人身自由受限而造成的健康损失和疾病延误损失。只有在国家机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这三种身体健康受损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国家赔偿。这也是不合理的,健康损失及疾病延误损失以及申冤期间的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理应国家支付,同时亲属精神损害也应抚慰。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致人精神损害时,才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公民一旦被冤枉坐牢或者无辜被抓,无论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社会立马会对他形成一种消极、负面的评价,而且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大多也会撤销,受害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都会遭受无法恢复的巨大损失。名誉权和荣誉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依附于人身,一旦公民人身自由权受到国家机关的不当限制,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就难以得到保障。鉴于此,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在国家赔偿时不容被忽略。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社会回归的费用。国家有义务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掌握生活所必须的生存技能。因此,在对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时,应该充分考虑他们回归社会所必需的学习、培训、就业等费用。国家赔偿范围理应将受害者社会回归的费用考虑进去。

  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才能促使权力被更加慎重地使用,更何况这些公权力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更应该被审慎地使用。呼格吉勒图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再多的赔偿也换不来鲜活的生命,但却可以对所有手握国家公权力的工作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冤案责任人理应对国家赔偿款承担相应责任。

  □朱列玉(全国人大代表)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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