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代表: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

2015年03月10日09:1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徐明代表: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建议

  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

王鲁坤/制图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张灿灿)“某市监察局设有行政投诉中心,3年来共接到投诉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8.9万件次。”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仍然严重。建议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

  徐明介绍,督促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安排,对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徐明指出。

  “四中全会确定的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对象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对于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单纯申请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宜作为案件来源途径。”徐明建议明确案件来源渠道为两种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经调查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监督范围应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充分保障人权为考量。”徐明表示,如国有资产保护、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或滥作为,或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都应当纳入监督范围。而对于一般的、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损害的,一般应不予监督。

  在监督手段方面,徐明建议除督促起诉和提出检察建议外,还可启动违法行为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卷宗等材料,或向行政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应当循序渐进,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审查把关。”徐明强调,下级检察机关在提出督促纠正的检察建议之前,应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监督后上报备案,以提高监督质量,防止检察权滥用,审慎稳妥地行使检察权。

  徐明代表: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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