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

2015年03月10日06:5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赋权检察机关提起水污染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张伯晋)“建议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参与水污染公益诉讼和对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当前,我国水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面临威胁,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落实公益诉讼制度来有效实现对老百姓饮用水安全的司法保护。”袁敬华谈到,由于目前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社会组织,导致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缺位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适当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袁敬华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民事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袁敬华通过调研发现,环境执法部门在水环境监管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亟须加强对此类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袁敬华认为,《决定》的内容需要及时得到立法支持。因此,她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经依法督促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仍不予纠正,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袁敬华补充说。

  袁敬华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对环境执法的法律监督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开展了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等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探索。适时通过修法将这些经验探索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守护碧水蓝天具有重要的保障性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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